发表时间: 2022-05-23 19:56:24
作者: 广州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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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文件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现对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
二、招标单位: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20-35910827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13538879344
三、建设地点: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对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标段划分:1个标段。
2、招标内容、规模: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3、最高投标限价:2300555.81元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七、公告发布起止时间、报名起止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起止时间(含本日):2022年5月23日00时00分至2022年6月12日23时59分。
2、报名起止时间(含本日):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30日9时00分至17时30分(工作时间内)。
3、报名地点:请有意向的投标人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科技大厦二期一层11号铺。
注: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出具的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图纸(光盘刻录版)每套人民币800元。
4、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6月13日9时30分;
截止时间:2022年6月13日10时00分。
递交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科技大厦二期一层11号铺。
5、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6月13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科技大厦二期一层11号铺。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7、投标人通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报名指定地点进行投标登记手续。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报名后通过邮箱方式发到报名联系人联系邮箱。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①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级别施工专业承包资质;②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的建筑工程类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资格;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包括一级注册临时建造师。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粤建市〔2019〕153号)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包括二级注册临时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③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2号)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施工,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工程类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为同一人。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七条内容进行评审)。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中标结果将在广州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官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州南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nsdcg.com/)。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十四、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35910827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融通大厦
十五、本公告在广州灏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http://www.ghjianli1998.com/)、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广州南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nsdcg.com/),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相同渠道发布。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3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参加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六、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0〕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7〕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八、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愿意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登记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登记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登记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工程名称: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元):2300555.81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
措施项目费(元):/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
(详细列明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其他项目费(元): /
其中暂列金额(元): /
(详细列明各专业工程暂列金额)
规费(元): /
税金(元):189954.15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报价。
招标单位(盖章)
2022年5月23日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
发 包 人: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
合同类型:R总承包施工合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其它:
工程规模: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对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其他: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本工程的结算价及实际工程量,最终以评审机构核算结果为准。
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
暂定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
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项目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后, 签
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确保符合国家、省、市 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 以及符合优质工程 质量验收标准。
创优目标:
□ 市级工程优质奖;
□ 省级工程优质奖;
□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 其它
创文明工地目标:
□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其它
五、合同价款
含税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元。
其中:暂列金额 元;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元,
余泥渣土(土方、石方、淤泥)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 。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有): ,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 。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
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 。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注:通用条款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F-2019-0204)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43 单位工程
■ 名称: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
■ 内容:对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 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5.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
(2)提供的数量: /
5.2 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数量:/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及承担。
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及承担。
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及承担。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造价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期间供水、电和通讯线路的接驳,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开工前。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
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3天内完成承、发包方和设计方、监理参加的图纸会审。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无需额外支付。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 /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
19.4 支付款项
(1) 工程款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 另作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
(2)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且中标单位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给中标单位。
(3)承包人需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有效资料进行办理支付。
(2) 工程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20.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通用条款20.1所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 。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 另作约定:
(5)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6)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手续的时间: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9)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 另作约定: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 (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另作约定:承包人签订合同前需将合同金额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转至发包人指定账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天内无息返还。
32.1 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5)项。
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1、结算价已包含工伤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第三者责任险费用,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用,安装工程一切险等32.1项中的保险费用。承包人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购买,如不购买,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纠纷赔偿均由承包人负责。2、施工企业规定的劳动保险金统筹计入结算价,支付工程款时按有关文件规定抵扣。3、承包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材料供应商货款,如因此影响发包人,则扣除余下工程款并追究相应责任及赔偿损失。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签发开工令。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
□ 另作约定:
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30日历天。
(1)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2) (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36.9 赶工措施费
□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 %时,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赶工措施费率为 %计算;
□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 %时,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赶工措施费规定的赶工措施费率为 %计算;
□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 %时,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赶工措施费规定的赶工措施费率为 %计算;
□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 %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赶工措施费率按 %计算;
38.1 计划竣工日期:
★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42.3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1)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同时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45.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用工实名管理:
45.2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及以下文件规定: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穗建筑〔 2017 〕1344 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
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
49.2 承包人供货要求:
49.8 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
发包人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建设标准、质量等级:
50.2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种类:
(2) 检测机构: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58.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验收标准执行。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
(1)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58.9 施工期运行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
(1)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2)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58.10 竣工清场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 另作约定:
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为1年。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一年。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承包人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即视为承包人对本项目清单工程量的认可,以及工程量清单已包含图纸中的全部工程内容,且没有出现量差、漏项或重复计算等情况,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项目。
66.1 提前竣工奖
(1) 提前竣工奖额度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66.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 元。
(2)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结算价款的5%,即 元。
□ 另作约定:
★68. 结算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结算价款的方式
■总价合同。
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图纸的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和工程量以及招标文件的而规定,采用 计价方法,根据承包人自身的条件和能力,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考虑风险后编制的,除发包人对原设计要求或同意变更外,承包人必须按本承包价进行按图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 等总价包干。
合同总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结算价款调整方法: 。
本合同项目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为总价包干,当原承包范围、承包内容出现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包括超出本合同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的设计变更项目)以及
时,变更项目的工程造价采用 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以及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按 计价方法计算,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的某些内容、品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按 计算;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根据建设标准要求按 计算。如变更项目采用定额计价的,造价的确定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若个别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调整:□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内容调整;□按广东省定额规定计算;□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按 调整。
其它调整内容: 。
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确定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本工程的结算价及实际工程量,最终以评审机构核算结果为准。承包人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未对工程量清单、发包价及施工图纸提出质疑,即视为承包人对本项目清单工程量、发包价及施工图纸认可,以及工程量清单、发包价已包含图纸中的全部工程内容,且没有出现量差、漏项或重复计算等情况,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价款。施工中一切风险视为承包人认可已包含在结算价款之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73.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时不作调整。
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在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
□ 另作约定: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结算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结算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调整价格的材料品种:
□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调整价格的材料品种:
□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调整价格的材料品种:
第2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另作约定:
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80.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1) 内容和范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管理文件为准。
(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总金额为 元;
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为 元;
用工实名管理费为 元。
危大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
■ 其它方式:参照19.4支付款项。
82.1
(1)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82.2
(1)竣工结算文件清单: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
□(3)钢筋抽料表(如有)
□(4)工程承包合同
□(5)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和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
□(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图纸会审记录
□(8)设计变更单
□(9)工程洽商记录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现场签证单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5)招标文件、答疑纪要
□(16)投标文件(含经济标软件版)、中标通知书
□(17)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8)其他结算资料
□(19)工期履行审核表
□(20)移交资料签收表
□(21)其它
(2)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 竣工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
□ 另有约定: 。
84.2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3%(采用银行保函),即 元。
■ 另有约定:按结算价的5%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
■ 另有约定:按结算价的5%扣留
85.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1) 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
提交期限:
86.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86.6 仲裁或诉讼
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 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
97.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 另有约定:
97.2 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
正本 陆 份,副本 /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叁 份,副本 / 份;
承包人正本 叁 份,副本 / 份。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承包人负责保修广州南沙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装修项目工程包含的由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1 年;
6.其他项目 本项目保修期为1年 。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施工,保障工程建设正常顺利进行,发包人、承包人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施工项目中的消防、安全生产事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1.对承包人资质进行审查:
1.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证书;
1.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素质、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1.3承包人是否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1.4承包人是否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
2.发包人开工前必须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制定的安全制度及相关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转发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
5.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如承包人未按时按要求整改,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符合要求。
二、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1.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3)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有效;
(5)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6)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组建义务消防队;
(8)建立健全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3.严格遵守《广州地区劳动安全卫生考核标准》及其他有关劳动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台账;
(2)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并落实安全责任制;
(3)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预案,并根据安全预案的要求对员工进行作业前交底;
(4)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整改;
(6)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4.按发包人及监理方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自觉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其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组织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5.按时向总承包单位缴纳安全保证金2万元。
三、承包人确保达到安全目标:无人员伤亡事故,无设备事故,无火灾事故。
四、承包人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及施工队伍居住地的安全、消防管理,一切责任(包括由此所导致的各方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完全承担。
五、本协议为合同补充文件。与合同份数相同,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2022年4月 日 签订日期:2022年4月 日
附件三: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委托人):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承包人(受托人):
建设工程项目:融通大厦15、16楼办公场所弱电安装项目服务
建设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廉洁规定,深化廉洁南沙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于南沙区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类建设工程项目,涵盖工程 施工类及服务类合同。辖区范围内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项目或职权为本人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下列行为: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好处费、回扣、各种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房产、车辆、贵重物品等;
接受承包人宴请(工作餐除外)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
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设备,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材料和设备;
私自为建设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服务;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为本人或亲属的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旅游、留学、探亲、定居等提供资助或便利;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承包人财物,或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其他利用项目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包括下列行为:
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第二条约 定的禁止性行为;
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 赂。
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
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
其他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禁止串通投标(围标)等不正 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有义务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排查、梳理建设工程业务流程及关键工作岗位涉及的廉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逐项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预警在先、防范在前,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位、责任落到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第六条 廉洁违约责任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或者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违纪、经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承包人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廉洁违约金(施工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 2%且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服务类建设项目合同价款 5%且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1)如承包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严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可单方解除主合同;(2)将承包人的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并拒绝其参与发包人负责实施项目的投标或摇珠;(3)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评分考核,建议给予通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 监督举报
发包人、承包人均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向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南沙区纪委监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受理,鼓励实名举报,严查诬告陷害,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对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南沙区纪委监委举报方式:
来信举报: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一号南沙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 511455;
电话举报:020-84986949,020-12388;
网络举报:http://guangdong.12388.gov.cn;
二维码举报: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项目涉及的廉洁问题,不受项目竣工验收、 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等原因影响,发包人、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广州南沙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签字) |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签字) |